Article 14

Repealed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和监督。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罢免或者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