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