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平等协商第九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