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平等协商第十一条已废止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