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地方总工会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