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三)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