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企业事务公开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开企业事务:(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三)设立企业事务公开栏和企业网站、企业报刊、板报;(四)召开企业情况发布会;(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