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开企业事务: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三)设立企业事务公开栏和企业网站、企业报刊、板报;

(四)召开企业情况发布会;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