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事务公开责任制。企业经营者是企业事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报企业事务公开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