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内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一)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
(四)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情况;
(六)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
(七)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还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以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