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二十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决策、监督时,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