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中应当有公司工会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