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十八条有效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