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并直接选举产生。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以及企业工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