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条有效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