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有效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