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