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