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妇女组织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在其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