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创造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良好社会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