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集体收益分配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村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妇女。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涉及土地权益、集体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决议侵害妇女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