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拐卖、绑架妇女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善后安置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被解救妇女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