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应当将家庭成员中的农村妇女登记在册。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当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