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非法剥夺妇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侵害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安置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