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夫妻对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申请联名登记的,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