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