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