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六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妇女接受教育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