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通过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女性接受教育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