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五条已修改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进行社会性别平等评估。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的实施情况,制定机关应当进行检查、评估,并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检查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时,执法检查组应当吸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参加,并可以邀请妇女联合会或者其他妇女组织的人员参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