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性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各级妇女联合会以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性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