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二条已修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