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女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