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海上养殖人员应当经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用于海上养殖的船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养殖生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