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生产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渔业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船舶和安全作业的合格船员。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舶职务证书,方可在渔业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普通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在相应的渔业船舶上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