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情况,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