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行使。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