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并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