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并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