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