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维修单位以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排放检验为目的,提供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维修服务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每辆机动车、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