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维修单位以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排放检验为目的,提供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维修服务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每辆机动车、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