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