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