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