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闲置除重型柴油车以外的在用机动车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市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