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