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用其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代替检验;(二)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三)减少被测气体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浓度;(四)篡改检测限值、检测数据、被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参数、大气环境参数和检测结果;(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