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其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代替检验;

(二)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三)减少被测气体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浓度;

(四)篡改检测限值、检测数据、被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参数、大气环境参数和检测结果;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