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送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维修单位不得以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排放检验为目的,提供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维修服务。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