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