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