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条有效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遥感监测、影像拍摄等技术手段,发现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