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时,相关组织和个人应予配合。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