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十七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