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六条有效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